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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修订)

【作者: | 发布日期:2026-04-04 】

粤音院学〔2017〕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研究生学生。

第三条纪律处分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重要途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政治思想道德类


第五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言论或行为,侮辱和诽谤他人,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学校的学习、生活、工作及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隐匿、观看、借阅国家禁止的淫秽图画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租售、复制、传播国家禁止的淫秽图画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参与三陪、异性按摩等色情活动,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嫖娼、卖淫(含介绍或收留嫖客、娼妓)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含校道树干)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非法书写大、小字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给予勒令解散;对主要发起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拒绝或妨碍执行校规、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偷窃斗殴类

第十条 对侵犯他人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规范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受伤或引起突发事件)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架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聚众打群架的首要分子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参与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在打架事件中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人有以上两款违纪行为者,按较重处分并加重一级处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处分外,需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

(十二)辱骂、殴打教职工、执勤人员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价值按该物现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物赃款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超过2000元,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重大或多次作案者,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为作案者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放哨、窝赃和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团体作案首要分子加重一级处分。

(五)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伪造证件、证明、公章,冒充管理人员、执勤人员损害公众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300-1000元(1000元)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成超过1000元损失的或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毕业生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构成刑事犯罪者,取消其毕业资格,将其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转借学生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造成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各种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教学管理类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以及所在院(系、部)或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按时参加者记为迟到、旷课或早退,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见《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课堂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在课堂上或考场内故意扰乱课堂或考场秩序,无理取闹,对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语言侮辱,按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贿赂教职人员,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正的考核成绩,一经查实,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节校园管理类

第二十条体检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校内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对参与赌博、酗酒、吸毒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打架肇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于赌博的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宿舍和生活管理条例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宿舍区哄闹、扰乱、乱扔、乱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里违章用电、用火、点蜡烛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引起火警、火灾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内非法摆摊买卖、传销、经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已婚违反计划生育者,按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罚。

第五节网络管理类

第二十七条学生开DHCP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进行破坏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学生冒用校园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导致网络(服务)瘫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违反国家法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网上散布和传播虚假消息,使用污言秽语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登录不良网站,查找、散布及传播反动、黄色淫秽内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使用网络时,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利用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传播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节未尽之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国家安全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节处分加减、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学生犯错误后,能主动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者;

(二)学生在结伙违纪事件后,能及时如实呈报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三)其他可减轻或免于处分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者;

(二)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故意拖欠赔款退赃者;

(五)以前受过处分属屡教不改者;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用财物贿赂工作人员者;

(八)在查处中干扰调查者。

第四十条因违纪或因学业等问题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理或处分生效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若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时离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实行强制离校。

第四十一条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理或处分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范行为者,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院系负责审理和处理,处分决定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违反教学管理规范行为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负责审理和处理,处分决定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违反本条(二)、(三)项以外的其他管理规范行为者,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院系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处分程序

(一)普通程序

1.调查取证;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

4.作出处分决定。

(二)调查取证

1.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派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调查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应当回避;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身份,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4.调查人员应当当场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认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当把学生违纪的事实及将要实施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当事人提供陈述书或申辩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制作规范的行政处分决定书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所在院系及年级、专业;

2.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3.纪律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从纪律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6.加盖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公章。

(五)送达

1.送达期限:决定书一旦被批准,由当事人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当事人,一般应在三天内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离开学校的,应用快件或其他方式尽快送达。

2.告知若不服从处分决定的可根据《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3.办理送达回证。处分决定书由当事人接收后在回执上签字,交回承办单位。

第七节申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处分的申诉事宜。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处分有不服或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按照《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书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不服或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递交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五十二条毕业生无论是否办理离校手续,只要在校内违纪,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参加各种评优及奖学金评定,一年内取消其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

第五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中凡有“以上”的,均含本数或本级处分。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粤音院学〔2005〕22号)同时废止。


星海音乐学院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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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