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音院保〔2017〕29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安定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城、沙河两个校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纪律、法制、法规的活动。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校园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当向门卫或校卫值班人员登记后进入校园。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单位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外籍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广东省或广州市宣传部门介绍信及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部门和宣传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园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自行要求进入校园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园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校园。
国内外社会团体进入校园参观的,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入我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学生宿管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宿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和宿管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得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否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后勤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必须报请学校宣传和保卫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在学校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保卫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集会、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保卫部门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宪法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的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学校保卫部门可责令其组织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的第十条,损害国家的财产,学校后勤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已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星海音乐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粤音院保〔2007〕5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