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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 发布日期:2026-04-04 】

粤音院保〔2017〕2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区域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以及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五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保卫处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更换。

第六条 在校门口、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和事故易发地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

第七条 凡进入校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八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 因学校举行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确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一条 禁止外来车辆进入校区内过夜停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来校培训及其他因私来校人员的车辆进入校区停放。

第十二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应服从门卫(校卫队)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停泊点停放。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区域的安静,进入教学区域行驶的车辆,必须礼让在先,低速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路面行驶,严禁在地面砖、暗沟盖板处行驶。

第十四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门卫(校卫队)人员应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行驶限速20 公里/小时。

(二)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试刹车、鸣喇叭等。

(三)禁止在校园内主干道任意停放。

(四)禁止摩托车、电动自助车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行人不要乱穿马路,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机动车后急穿马路,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区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区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九条 凡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区。

第二十条 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辆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

(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车。

(三)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四)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

(五)不准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行驶和竞驶。

(六)不准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七)不准骑车带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学校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骑车人或驾驶员,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行为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保卫处牵头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报公安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保卫部门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时,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停放在有碍通行的校园道路上,禁止停放在方砖铺设的地面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星海音乐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粤音院保〔2007〕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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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