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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相关处理规定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7-05 】

番禺区将从2017年7月10日起严禁“五类车”进入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进入及停放,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类车”是指:

1、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

2、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4、人力三轮车

5、拼(改)装报废车

五类车相关处理规定如下:

(一)无证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只持有汽车驾驶证而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超标电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记12分。

(三)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处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

(四)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15日以下拘留。

(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两年后才能重新考取)

(六)实习期内被扣满12分的,处注销驾驶证。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自行车。

3.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4.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

对不符合以上四种条件之一的,均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应为“超标”电动车,将作为机动车处理,属于“五类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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