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管理权则
第三条保卫部是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一级管理权责,并监督指导二级部门开展视频监控使用管理工作:
(一)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总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维保;
(三)负责校内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对现有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零散增补、迁移和改造(扩容);
(四)具有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的审批权和监控视频数据的调取权。
第三章 视频数据管理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数据属于学校内部资料,仅限保卫部处理处置各类案(事)件的查处,不接受参与个人买卖交易纠纷的监控录像查询。
第五条个人或部门(单位)查阅、调取时应严格遵守登记审批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求,未经学校保卫部许可,严禁私自拷录和截取所调取的视频资料。
第六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查阅、调取、拷录的视频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上传互联网。
第七条教学、招生考试、涉密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具体由“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及维护,保卫部负责监督。
第四章 调阅程序
第八条视频监控调阅适用范围
(一)刑事、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需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时,要出示相关有效证件或调阅文书,经登记后予以监控视频调阅。
(二)非刑事、治安案件(指校园内公共区域遗失总价值高于1千元的物品、盗窃、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
第九条监控视频调阅流程
(一)由当事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查阅视频监控申请表)并同意后交保卫部审批;
(二)审核通过后交至监控室操作员查询,操作员做好查询记录并反馈查询结果。
第十条申请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查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申请表》(附件)到视频监控室查阅。查阅全程应有2名操作员在现场配合,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查阅事件原则上时长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一条相关视频内容仅供申请人本人查阅,无关人员不得陪同。同一监控视频内容涉及多个查阅申请人的,同时查阅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章 调取纪律
第十二条保卫部是行使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据调取权的唯一机构,在得到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根据案件处置及其他相关校园安全工作需要下载、复制校园全域的公共监控视频资料。
第十三条校外人员禁止调阅学校监控视频。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调阅、拷贝监控影像资料的,须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及调阅人有效工作证件,在工作人员的操作下调阅、拷贝。涉及重大事件或学校涉密信息,需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四条视频监控查阅调取人责任
(一)遵从学校治安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视频监控室的有关操作办法,听从视频监控管理人员的指引;
(二)查阅调取过程中禁止偷拍、偷录视频或音频的违规行为;
(三)不得传播、散布查阅调取的视频监控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操作员职责
(一)视频监控操作员在值班期间,严禁私自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二)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确保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三)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严格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视频监控使用操作台账,做好视频监控室的出入登记。
第十六条管理及使用责任追究
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者,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共区域及场所擅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无故关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电源,故意停用、移动、遮挡和损坏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监控视频查阅及调取纪律,因主观原因造成监控数据及相关资料外泄或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四)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疏于监督,导致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查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申请表
星海音乐学院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