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网站旧版 |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星海音乐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作者: | 发布日期:2025-05-06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户籍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机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星海音乐学院集体户口人员指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本科生、研究生、本校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辅助管理岗)及其家属。

第三条保卫部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统一办理新生落户、毕业生户口迁出及出具户口相关证明等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四条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将户口保留原籍或可迁移至学校。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新生在入学第一学期规定时间内若不将户口迁入学校,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学校不再办理户口迁入。

凡自愿办理迁户的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变动情况依据公安机关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

1.广东省内生源学生上交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与本人页)、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外省生源学生上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五条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学生本人要认真核对迁移证上的各个项目,如姓名、性别、原住址、迁往地址等有与本人情况不符的,应由原籍派出所更正或重新开具,不得私自更改。“出生地”和“籍贯”两项必须填写完整(格式:省、市、区;或省、区)。户口迁移证辨认不清的,需重新提供。

第六条新生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

(一)按照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提交落户材料。

(二)保卫部对新生落户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三)学校保卫部到番禺区小谷围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学校保卫部统一领取保管学生集体户口页,并进行分类归档。

第七条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教职工入户程序

教职工凭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入职证明到保卫部开具以下材料办理入户。1.应届毕业生入职我校又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学校保卫部出具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同意入户意见书、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毕业证等入户材料到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预约办理入户手续。

2.通过招聘(引进)全职聘任的教职工凭学校保卫部出具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同意入户意见书,自行准备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身份证、户口簿或迁移证等入户材料到天河政务服务中心(户政)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需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

3.教职工成功入户学校集体户后,将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交至保卫部登记、保存。

(二)教职工直系家属

教职工的直系家属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按实际情况审核办理。

第三章集体户口的迁出及注销

第八条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迁移,毕业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户口去向。

(二)毕业离校前,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通知要求填写《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统计表》,确定本人户口去向、填写户口迁往地址及提供迁移户口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由保卫部统一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

(三)保卫部将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发放毕业生户口迁移材料。

1.户口迁往外省的学生,发放户口迁移证。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持户口迁移证和迁往地要求的相关证件到迁往地办理落户手续。

2.户口迁往广东省内城市的学生,发放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持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迁往地要求的相关证件到迁往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口迁移出学校,逾期将按滞留户口处理。

(五)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凭学校相关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将按滞留户口处理。

第九条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离职后的教职工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广州有房产的教职工,其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均应把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十条集体户口的注销

(一)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1.参军。到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参军入伍人员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或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还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出境定居。由本人或者委托本校在职/在读师生,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二)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恢复注销的集体户口按公安机关户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二条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等带有照片的星海音乐学院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双方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后借用。

(二)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保证登记卡的整洁,不得涂改、污损,应于7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十三条滞留户口的管理

(一)滞留户口是指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

(二)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学校保卫部停止滞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也不予开具户籍证明和办理身份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修订)》(粤音院保〔2017〕29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7月11日

上一条:星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条:星海音乐学院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办法


星海音乐学院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