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粤教保函〔2022〕1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大、中、小三级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消防应急演练、消防安全培训等方式,不断强化消防安全教育文化氛围建设。
第三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分管安全工作的中层干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和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大网格”为学校内的所有区域,根据学校多校区(园)办学的情况,以大学城校园、沙河校区为单元划为独立的大网格。“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由保卫部负责,负责对三级网格化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中网格”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所使用或管理的区域。“中网格”责任单位应成立消防工作组,建立并完善各“小网格”的基础数据台账,明确各“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小网格”为“中网格”区域内的楼栋、楼层、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商铺等使用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责任的最小单元。音乐厅、图书馆、音乐博物馆以楼栋或者楼层进行划分;学生宿舍、教学用房等以院(系、部)进行划分;整体建筑为“小网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均应划分为独立的“小网格”。“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指定1~2名消防管理员,具体负责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原则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与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密切相关的单位构成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一)保卫部职责
学校保卫部代表学校履行大网格职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具体承担所在校区(园)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2.组织实施日常防火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3.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
4.组织实施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负责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并根据工作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
6.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7.落实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8.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并向学校提交考核结果。
9.健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10.分析学校消防工作形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学校消防重大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审定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11.定期核定和更新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部位),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学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12.组织协调学校火灾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3.定期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14.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部署,协调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15.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施工公司、消防维保公司等外协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6.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总务后勤部职责
1.负责本部门及学校后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在建工程、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工地及各类工程队驻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督促施工单位配置消防器材并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完好有效。
4.组织制订建筑工地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有计划地实施演练。
5.保障两校区供电安全,及时排除供电设备、线路的火灾隐患,防止电气类火灾事故发生。
6.保障两校区消防供水安全,及时排除消防供水管网的故障隐患。
7.监管物业公司、饭堂经营公司及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8.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巡查、管理工作,排查和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9.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教务部职责
1.负责本部门及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二级单位实验室消防安全宣传、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督促二级单位监督上课教师对学生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4.督促物业公司课室管理中心保持课室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督促二级单位保持实验室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督促二级单位落实实验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督促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实验室消防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实施演练。
8.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职责
1.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监督学生宿舍和学生活动场所的防火安全宣传和检查。
2.负责监管校学生会、易班等学生办公、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保障场所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3.协助建设学生志愿消防队伍。
4.协助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财务部职责
1.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其满足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
2.协助落实学校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协助开展学校出租用房的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其他部门(单位)职责
1.负责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管理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3.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识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学校消防机构通报的以及本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5.加强师生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源。
(七)租赁管理责任
学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学校应指定或明确负责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
1.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
2.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3.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同时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工程工地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书》。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主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请许可,并在有关单位审批后向保卫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十条 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可能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学校保卫部,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审批和验收,使用、储存、装卸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园林绿化、景观、停车、搭建、储物,工程建设等)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通道。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四条严禁电动车在建筑物内停放、充电。建设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焚烧杂草、落叶、垃圾、废纸及杂物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天开展楼宇防火巡查,每月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巡查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无法当场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存在一般隐患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部门(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并报保卫部备案。
(二)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使用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的使用,及时报学校领导及保卫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消防安全日(每年11月9日)所在周组织消防演练,安排老师或由保卫部委托属地消防部门人员担任培训员。教职工至少每学期参加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学生至少每学期接受两次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
(二)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性能,有关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有关火灾案例及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
人员密集场所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新入校的学生在军训期间,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在进校后的第一个学期内应当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学生辅导员。
(二)重点防火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学生防火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学习和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学生在宿舍内必须做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私拉乱接电源。
2.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
3.不准在寝室内点蜡烛看书。
4.不准焚烧杂物。
5.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不准使用电炉、电磁炉、微波炉、水煮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7.不准擅自使用煤炉、煤油炉、液化气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8.不准台灯靠近枕头、蚊帐、被褥等可燃物。
9.不准人离寝室不关灯。
10.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三)学生不得违规用电,不得在宿舍路灯线路上搭接电源线,不得任意增加插座、接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增加用电负荷。
第二十三条 学生购买电器设备(如接线板、插头、电脑等)时,应选购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伪劣电器产品;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充电瓶等蓄电产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四条学生工作部、总务后勤部是学生宿舍管理的监管单位,必须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要定期派专人检查学生宿舍供电线路、供电设备、供水管网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检修和整改,保障学生宿舍正常供电、供水,特别是学生宿舍高层楼房消防正常供水。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保卫部负责建立健全校级消防档案,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一)校级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情况;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和制度;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设施和器材情况;学校和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二)校级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相关消防审批和备案资料,各部门、各单位明火作业、举办大型活动和展览的审批材料等;学校消防隐患台账;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保卫部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各种文书及相应隐患整改结果;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检测和维护记录或报告;校级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校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校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安全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档案室,档案资料清单报保卫部备案。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党政相关规定的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相应部门(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因违规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各部门”所指为党政管理机构(含研究生部)、群团和社会组织;“各单位”所指为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各商业网点等。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各类常规性灭火器材、常闭式防火门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星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粤音院保〔2021〕165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颁发的消防安全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9月12日